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会计制度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确认资产价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