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基础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会计制度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确认资产价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