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电子废弃物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理涉密电子废弃物,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