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符合评估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等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