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经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并及时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