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共享共用信息化建设,引导和鼓励大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供方可以按照成本补偿非盈利原则收取合理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