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