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使用第十六条有效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等。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