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使用第十五条有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经批准可以出租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竞价、协议招租等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