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十二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将配置需求纳入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实施。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需要立项的,依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类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