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