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