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依法执行司法确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制度,完善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