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牵头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仲裁工作;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推动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