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与调解组织的对接联动,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全流程调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