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申请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