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赔偿、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