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公证机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开展家事、商事等领域公证活动,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公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但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