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律师调解组织依法参与调解活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机制,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调解服务。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根据需要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加强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担任调解组织调解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