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单位、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矛盾纠纷事项,适宜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依法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先行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