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化解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单位、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矛盾纠纷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化解;(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三)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共同化解,也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化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