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预防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形式,对在平安建设、执法办案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组织提出建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