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培养公众诚信意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