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