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转来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应当在七日内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市人民政府修改或废止规章的结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