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对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撤销规章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