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报告、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