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对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加强交通安全、预防溺水、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应对自然灾害、防范校园伤害等方面的教育。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