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