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妥善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