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需要设置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应当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测、检验,保障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