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
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培训。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