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