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