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