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并实施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