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
(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以及承包、承租单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的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
(十一)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