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与使用,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化科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融合,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智能化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在危险作业场所、危险工序和环节使用智能装备替代人工作业,降低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