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就业指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社会救助、家教支持等工作,发挥好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