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就业指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社会救助、家教支持等工作,发挥好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