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