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入学、升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资助帮扶、实施奖励、评价学生、授予学位、安排进修、派出留学、评聘职称、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