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建母婴室等设施,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适当增加女性厕位数量。鼓励超市、商场、影院等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