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乳腺癌和宫颈癌疾病筛查,鼓励制定措施支持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女性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为有需要的女性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孕产妇,特别是危重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和应急救助救治,保障妇女生育健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