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六条有效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二)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等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四)侮辱、诽谤妇女;(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