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