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鸟类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野生鸟类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监管;

(二)野生鸟类的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

(三)收容救护伤、病、受困和没收的野生鸟类;

(四)开展野生鸟类保护、资源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

(五)建设和管理野生鸟类保护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野生鸟类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