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的主要栖息地、集中分布区划定为野生鸟类保护小区,设置保护界桩、标志或者标牌并予以公告。

野生鸟类保护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划定、调整、取消。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