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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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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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