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