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鸟类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活动。支持开展野生鸟类保护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