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野生鸟类保护和科普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引导公民参与野生鸟类保护活动,支持野生鸟类保护公益事业。每年4月第一周为爱鸟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