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鸟类种群和生存状况,合理规划种植野生鸟类食源植物,增加野生鸟类食源地和食源量。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