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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七条

有效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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